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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而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对于《条例》的重述也指出,对于数据控制者是否存在收集与处理的正当利益,需要评估数据主体在收集个人数据的语境中,是否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基于此种目的而进行数据处理。
[9] 根据沟口雄三的分析,中国的公·私之辩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围绕这二者,再加上《宪法》序言和总纲中围绕人民所设定的国家目标条款,构成了公私二元结构的三重体系:国家组织(政治建构)、基本权利和国家目标(如环境保护、生态文明),这三者均围绕人民民主目标的实现,但在规范层面构成了不同的侧面。
[8] [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屈折与展开》,龚颖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70-71页。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本权利中的政治参与权这三位一体的结构就共同构成了公的民主化,也就是八二宪法中政治系统的基础。宪法规范分析 2018年宪法修改对《宪法》第1条第2款进行了改动,意义深远,不仅将中国共产党领导首次从宪法序言写入宪法正文,而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次进入宪法正文。正如黑勒所言,国家是一个通过人类在代表上不断更新换代的共同行动而持续与时俱进的统治结构,社会学国家理论中的国家概念既不能片面的在动态上加以理解,也不能片面的静态理解。
张海涛:《政治与法律的耦合结构:党内法规的社会系统论分析》,《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第76-88页。这一演进历程也对宪法学产生了影响,在中国宪法学界广泛引起争论的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也是因为转型阶段的特征所引发。(三) 监审分立前提下的审计权体系优化 监察权和审计权同属国家监督权体系,改革前的国家监察体制和现行审计体制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即都是政府体制的组成部分。
2. 进一步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上述差异决定了两者的改革将选择不同方向和路径,审计制度改革面临的难度更大。国有资产是保障各级监察委员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对监察委员会在国有资产配置、国有资产使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以有效提升监察委员会的内部防范风险意识,消减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使用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不规范的情况,完善对监察委员会的财经监督。同时,监察委员会如何整合转隶后的审计机关,以及整合后是否会影响到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等都是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国有资产是公共资金货币形态的延伸,也是重要的审计监督领域,国有资产审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范潜在的风险。审计是国家和人民之间在监督处理公共财产问题上达成的一种共识,也是人民主权思想在公共财产监督上的具体化。
腐败问题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经济问题,经济问题通常与财务报表预算报表挂钩。同时,《审计法》第3章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其中的第16条到27条应根据审计监督范围的扩大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期刊名称】《法学》【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7 进入专题: 审计权 监察权 监察制度改革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财、物、人三个方面对监察委员会进行全覆盖监督。
众所周知,监察权的运行,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需要通过财政拨付的公共资金来维持运转。对政府和审计机关来说,改革的可接受性比较高。审计和监察都是腐败治理下的子系统,二者的共性均是运用权力制约与监督权力。在国家监察立法及配套法规中应当确立审计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协同机制,制定专门的监察审计协同立法,对监审协同的启动要件、范围、具体内容、流程等进行统一和明确,避免审计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在协同问题上产生理解和认识的偏差。
【中文关键词】 监察制度改革。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之间形成了相互监督的关系,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必须接受同级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还将对审计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审计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在于承认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于人民的认可,主权的统治就是公意的统治……主权不外乎是公意的运用,[6]这是政治权力合法化的基础。
两者的区别是(:1)从创设上讲,审计机关是宪法直接创设的,由宪法赋予监督权。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之间是契合的,两者都认为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在国家机关和人民的关系中,国家机关只是受托者。修改后的《审计法》将明确规定,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监察委员会和审计机关同属国家监督体系,两者间的相互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相互间的监督,能够有效地将权力约束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审计机关公职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1]秦前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探索》2017年第6期。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设计定位明显区别于政府财政审计,主要是对人的监督,和纪检监察工作极为相似,两者都是以反腐廉政为工作重点,有很好的互补关系。监察委员会是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平行的国家监督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从我国审计监督的实践来看,审计机关已按照前述条款划定的审计对象范围设立了相对应的审计职能部门,对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团体等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三、审计权如何因应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 (一)双轨制的改革设想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都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由于两者的功能和定位上的区别,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分立已成事实。
政府所属的审计机关主要负责政府内部财经监管所需的审计工作,监察委所属的审计机关主要负责政府所属审计机关审计范围以外的其他审计工作,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能由监察委员会所属审计机关行使。关于财政收支的范围,《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是依照《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2.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相互监督的具体形式。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进行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由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安排。《监察法》专章规定了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问题,指出监察委员会应接受的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15]同前注[12],周泽将、修宗峰文。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20]同前注[5],杨肃昌文。
客观来讲,国家审计权的存在就是为实现基于人民主权而在经济信息等方面产生的知情权。审计机关基于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行使财经监督权,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是否依法管理经营受托的公共财产,确保公共财产之用度符合公意,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也是人民主权思想能否事实兑现的财政保障。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审计监督范围的调整和审计管理体制的改革涉及《宪法》91条和第109条的修改,必须在《宪法》中的审计条款修改后才能进行《审计法》的相应修改。[4]程乃胜:《监审合一抑或监审分离——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背景下的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完善》,《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3) 对人的监督方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探索对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从2017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公布的统计数据看,近五年来,全国共审计近65万多个单位,促进增收节支和避免损失2.5万亿元,推动健全完善制度2.38万项,移送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35万件。审计机关和监察委员会都是运用权力监督权力的国家机关,如果建立监审合一的制度,对推进腐败治理的意义将不言而喻。因此,《监察法》虽然没有规定对监察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但审计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符合宪制的基本理念和监察法的立法本意,也合乎审计机关自身的角色担当,能够和其他外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运行。
综上所述,监察委员会是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监督机构,愈是位高权重者愈须予以监督制约,[9]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必须强化。隶属于监察委员会的审计机关,在执行国家审计主要职能的基础上,将充分发挥审计的廉政反腐潜力,配合监察机关深化反腐工作。
[7]胡智强:《论我国国家审计权的配置》,《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正如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的彭真同志在讨论审计权入宪时所说,审计机关主要审计预决算和违法乱纪情况。
中国国家审计源于政府加强经济监管和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审计机关就是要对监察权力运行中发生的公共资金用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认证、核查和评价,以实现对监察委员会的财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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